9個月前☁₪╃╃•,A在上班期間因為鍋爐爆炸而受到傷害☁▩✘✘。事後☁₪╃╃•,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及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為工傷及七級傷殘☁▩✘✘。而當A基於公司沒有為其辦理工傷保險而索要賠償時☁₪╃╃•,公司的邱某等4名投資人卻表示☁₪╃╃•,公司早在半年前就刊登了公告☁₪╃╃•,宣告擬申請登出登記☁₪╃╃•,併成立包括4名投資人在內的清算小組☁₪╃╃•,請債權人於公告之日起45日內申報債權☁₪╃╃•,逾期視為放棄☁▩✘✘。A沒有申報(其實A是一無所知)自然意味著已經放棄☁₪╃╃•,更何況公司現在已被登出☁₪╃╃•,沒有了責任主體☁₪╃╃•,A只能自認倒黴☁▩✘✘。邱某等4名投資人的說法對嗎··▩☁☁?
邱某等4名投資人的說法是錯誤的☁₪╃╃•,可以要求他們4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方面☁₪╃╃•,公司的4名出資人屬於責任主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8條規定•₪│:“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即在用人單位不存在的情況下☁₪╃╃•,可以將出資人列為當事人☁▩✘✘。與之對應☁₪╃╃•,A自然可以要求將邱某等4名出資人作為承擔責任的物件☁▩✘✘。
另一方面☁₪╃╃•,公司的4名出資人難辭其咎☁▩✘✘。公司法第190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A早在9個月以前就已遭遇事故傷害☁₪╃╃•,相關部門已經作出了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等級鑑定☁▩✘✘。邱某等4名投資人作為清算組的成員☁₪╃╃•,完全知道相關情況☁₪╃╃•,但在公司清算過程中沒有將A的工傷保險待遇列入清算費用☁₪╃╃•,置自身法定義務於不顧☁₪╃╃•,構成嚴重失職☁₪╃╃•,理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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